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对北京第三中院某诈骗罪案例进行分析:
该案被告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诈骗。
二审法院查明,关于上诉人是否虚构投资项目,隐瞒钱款去向,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部分,上诉人在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的第一次供述中明确表示向被害人借款时提及用于××投资项目,而在案证人葛某、王某的证言均能证明上诉人从被害人处借款时主张的用途即上述投资项目实际并不存在;上诉人在收到150万元款项次日即将钱款自用,进行投入股市、偿还信用卡、消费等行为。另查,上诉人与被害人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2020年4月签署,150万元借款产生于2019年10月,故合同写明的资金用途不溯及影响借款时被害人的错误认识。
因此,即使事后补签借款合同,二审法院仍认定上诉人借款时虚构投资项目,隐瞒钱款去向,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进而认定被告人的诈骗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