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惩虚假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9日,最高院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记者提问。
一、 问: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是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供了哪些甄别方法?
答:感谢您的提问。确实,这些情况使案件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很难审查出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真实性。《意见》在广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如何甄别虚假诉讼作了规定:一是对什么是虚假诉讼,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哪些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准绳;二是总结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缺乏实质性对抗辩论,自认不符合常理等八类特征表现,指导法官开展靶向整治;三是归纳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十类易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有助于聚焦重点领域,提高整治质效;四是构建了立、审、执无缝衔接的甄别、提醒机制,充分利用立案辅助系统等信息系统开展甄别预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要对审判和执行部门进行标记提醒,对于标记的案件,审判和执行部门要重点审查,严加防范,实现各环节分工协作、有效配合。
二、 问:虚假诉讼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意见》是如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的?
答:《意见》坚持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了六方面措施:第一,依法限制撤诉权利。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明确从重处罚情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第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刚发布的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第四,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第五,加强对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惩治。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加强信用惩戒。2019年以来,浙江宁波法院已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252人、13家企业,“黄名单”410人、11家企业,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效果良好。《意见》吸纳这一经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三、 问:请问如何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